四川省生態環境廳正式印發《四川省生態環境維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確定全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181項,內容涵蓋水、大氣、土壤、固廢、輻射、環評、噪聲、生態和綜合等9大類。
11月16日。
指導目錄》以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維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為藍本,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明晰了與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部門的職責邊境,厘清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責任范圍,同時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執法責任轉嫁基層。
指導目錄》中共有執法事項181項,行政處罰166項,行政強制15項。
其中,與國家指導目錄明確的248個執法事項相比,減去了其中四川省不涉及的海洋、太湖流域和國家層級事項共78項,合并了拒絕接受檢查、拒不改正違法排污等多部法律法規均有的執法事項24項,新增原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執法事項35項。
此外,列入《指導目錄》執法事項,依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僅列出設定該事項的具體責任性條款,不再列明禁止性條款。同時,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并未廢止,與新頒布的上位法不沖突的條文及執法事項依然有效。
指導目錄》中除局部國家明確第一責任層級為“省級”或“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事項外,其余執法事項第一責任層級一律為“設區的市、自治州”
原則上,由第一責任主體行使違法行為的管轄區和處罰權。依照四川省委編辦核定的主要職責,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可對生態環境維護領域重大案件和跨區域、跨流域執法實施督辦查處。
特別注意的對于吊銷行政許可、責令改正等特定種類處分,原則上由第一責任主體進行調查取證后提出獎勵建議,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負責行政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落實。
下一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將加強對各市(州)生態環境局的業務指導,推動完善執法順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時優化生態環境維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